论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办案/杨坤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41:21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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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办案

杨坤伟




公安刑侦检验是公安刑侦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刑侦检验的成败有时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的最终侦查结果。成功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失败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消极的作用,有时不利的影响甚至是巨大的,可能会导致整个刑侦工作的失败,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致于不能及时地打击犯罪,从而放纵了犯罪,助长了犯罪的气焰,同时也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在被罪犯侵害之后又受到了一次无法言表的伤害,而且公安机关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深层次的,影响是长久的。并且,公安刑侦工作的失败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要求。
要做好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也需要公安刑侦检验部门的技术设备、技术条件能跟上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发展要求,更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在刑侦检验中采取有效的办案措施。可以采取的有效的办案措施有许许多多,但其中人性化办案措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



为什么说人性化办案是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呢?
因为公安刑侦检验是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成果,来发现、记录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和辨别,而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一个技术过程。公安刑侦检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检验、刑事化验、影像检验和电脑数据检验等等。公安刑侦检验的每一个具体检验过程都需要与人(也就是被检验对象)打交道,而与人打交道,就必须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只有在被检验对象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将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顺利地进行下去,才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被检验对象能否积极配合取决与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只有在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之下,才能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而要具备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除了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外,还必须采取人性化办案措施,把人性化办案思想贯穿与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始终。
那么,什么是人性化呢?人性是指人的本性,也即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情感和理性。人性有善恶美丑,人善于伪装,表现于外的是美善,隐藏于里的是丑恶。化在此处的意思是放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人性化的字面意思是转变成人本身所具有善恶美丑的状态,但是人的价值取向是发扬美善,抛弃丑恶,所以,这里所倡导的人性化应该是抛弃丑恶,发扬美善,转变成人所具有的美善的品质。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也就可以概括为:在公安刑侦检验中,刑侦检验人员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充分发扬公安民警所具有的美和善的优良品质,把美和善尽可能多的给予对方,而不管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虽然说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但是对公安刑侦检验中的当事人进行分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二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这二类人的具体人性化办案措施又有所不同。因为第一类人的部分人身权利已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对其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也只能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之下,而对第二类人,因为其权利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其权利是广泛的,对其可以采取全部的人性化办案措施。用一个百分比来表示,第一类人只可享受1%的人性化办案措施,而其余99%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他们是享受不到的,也是不能对他们实施的;而第二类人却可以享受100%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下面就针对这二类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措施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粗浅的看法,着重论述对第一类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需要强调的是,以下所有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都是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的,如果这些措施一旦与刑事法律规范相冲突,那就必须立即停止实施,一切以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为准,所有措施都不得与刑事法律规范相违背。
一、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尊重其人格,不要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这是在刑侦工作的任何阶段都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公安刑侦检验中一样也应该加以注意。因为只有这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消除对立情绪,才能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刑侦检验工作。而刑侦检验人员如果在刑侦检验中不注意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对其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但不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杀、自残等等。不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导致其不配合的事例很多,举一个小例子就可以说明问题。例如在捺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纹时,对其粗声粗语,对其进行辱骂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不配合,在捺印指纹时将手指上下檫动或有意僵硬着手指而使指纹捺印不清晰、残缺等。尊重其人格,不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讲话时语气要适当,不要过于严厉,也不要过于和气。过于严厉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对抗情绪,过于和气也是不足取的,因为过于和气会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侥幸心理,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有求于他,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同时过于和气有时还会演变成低三下气。
(2)不要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残疾,也不要讥笑其犯罪经历,更不要讥笑其苯。讥笑其身体残疾,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其抗拒刑侦检验人员的一切工作。对其身体残疾刑侦检验人员需要给予同情和安慰,让其产生和刑侦检验人员很亲近的感觉,而仅仅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职责的需要刑侦检验人员才不得不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人的犯罪经历往往是各种各样的原因综合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社会造成的,所以讥笑其犯罪经历也只会使其产生更严重的抗拒心理。在刑侦工作中往往有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苯,这一点是不可取,因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拒绝交代。
(3)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隐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他们一样有隐私权,一样需要刑侦检验人员给予保护,刑侦检验人员不能因为他们犯了罪而剥夺了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宣传或泄露给他人。
2.在刑侦检验工作中要关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活,对其生活需要给予适当的帮助,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合法权利也要给予保护。对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引起其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属在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刑侦检验人员在此时给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非常感激的,这样一来,他就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使刑侦检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满足其特殊要求。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们中的大多数已失去了人身自由,所以他的许多要求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但有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说想见一见父母、妻儿等,对此,刑侦检验人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法律允许和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之下,尽量的满足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刑侦检验人员要认真对待,不管能不能满足其要求,刑侦检验人员都要给予其明确的答复,对于可以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尽快安排,对于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向其说明原因,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争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听起来可能不顺耳,但这是工作中特别需要做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了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公安刑侦检验工作和其他一切公安刑侦工作都能得以顺利进行下去。这一点在公安刑侦工作中是能切身体会的。比如在侦破于汉闽特大贩毒案中,抓获了于汉闽之后,因为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他交代了犯罪行为之后就有可能意味着要走向刑场,所以他一开始是抱着死活不开口的态度的,为了能让其早点开口交代罪行,为最终全面侦破案件抓住有利时机,刑侦人员就是在与他谈心,让他理解了刑侦人员的工作之后他才开始交代他的犯罪行为的。从刑侦人员抓获于汉闽到他交代罪行,前后不过三、四个小时,应该说讯问是成功的,也就是说,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对刑侦工作是极其有利的,当然对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也是极其有利的。
4.尽一切力量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痛苦。刑侦检验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触时,有时需要运用警械、警具,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因此刑侦检验人员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力量减少其肉体的痛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不要通过体罚等来强制取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合,这和讯问时不能刑讯逼供一样,应该是人人都明白的。
(2)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穿衣、吃饭和睡觉等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通过不让其穿衣、吃饭而对其实施变相的体罚。比如在冬天,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家在外地,他们在看守所缺少棉被,刑侦检验人员就要想办法为其提供棉被。又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没有钱,他们在看守所缺少牙膏、牙刷等,刑侦检验人员也要想办法为其解决。以上所举例的二种情况在刑侦检验人员办案的过程中都不止一次的遇到过,刑侦检验人员也都给予了解决,事实上都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3)在使用警械、警具的时候,尽量多采取一些防护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同时每过一、二个小时要仔细查看一遍,以防止其肌肉坏死。比如,在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戴手铐或脚镣时,要在他的手腕或脚腕处戴上护腕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二、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保护其隐私,在对其进行刑侦检验前争取得到其同意。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因为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身心受到了伤害,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但也有一部分人则因为存在种种顾虑而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对这些人在刑侦检验前一定要得到他们的同意,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则要为其保密。具体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公安刑侦检验前多做说服工作。对思想上有顾虑或认识不清的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多做说服工作,将教育贯穿于说服工作之中,说服与教育相结合,切不可只注重教育,而忘记了说服工作,更不可相威胁,强迫其接受公安刑侦检验。比如,有些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因为有顾虑而不愿接受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对此,不能强迫,也不能对其威胁,不能说:“你如果不接受检验,这个案子我们就不管了。”也不能说:“你不接受检验,那就是你报假案,报假案要坐牢的,我们要把你抓起来。”对这种情况,刑侦检验人员一定要有耐心,要通过细致的说服工作,使其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使其明白要想早日抓到犯罪分子,就应该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
(2)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这些人身心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伤害,刑侦检验人员在与他们的接触过程中,要把他们当成自己的亲人,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既要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也要在物质上给予可能的帮助。
(3)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隐私要绝对保密。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的,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涉及到隐私,对此,公安刑侦检验人员不但要答应为其保密,而且必须为其保密,这也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
2.态度要和蔼,方法要适当。在与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接触的过程中,公安刑侦检验人员要注意自己的态度,说话要和气,有时要笑脸相迎,而有时又要保持适当的严肃,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的情况来灵活掌握。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笑脸相迎,但是在他们还沉浸于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造成的痛苦之中时,刑侦检验人员就必须保持适当的严肃。检验方法要适当,要采取伤害小的、痛苦少的或损失少的检验方法,并且一定不能违背道德和法律。
通过以上的分析,一般来说,在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应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已经到位了,但因为公安刑侦检验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大,肯定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以上只是就刑侦检验工作中的人性化措施作了一般论述,其实在整个公安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人性化的办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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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发〔200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
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更好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服务,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职
业学校(学院)(以下简称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向职
业院校毕业生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
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高劳动者
素质,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于
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
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
,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开展。

二、明确目标,探索建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为目标,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原则,探索建
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鉴定工作模式。各地开展职业院校毕业生鉴定工作,要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
务程序,加强证书管理,客观公正地认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为全面提高
劳动者素质创造有利条件。

三、针对职业院校的教学特点,合理确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考核项目和内容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的教学实际,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院校
联系,针对不同类型职业院校的办学特点,结合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
教学计划和大纲,确定毕业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考核内容和
方式。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
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允许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
鉴定。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以利于拓
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采取灵活的鉴定方式,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对职业院校按照国
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的,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应与课程考
试结合起来,避免搞重复考核。为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试题应从国家
题库中提取,没有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设置的专业与国
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不对应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相近类别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以及技术发展和知识更新
的实际需要,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结合职业功能模块开
发课程并组织教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的安排和要求,编制职业功能模块的鉴定规范和考核试题,组织学生
按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考核。对通过全部职业功能模块考核且成绩合格的学生,认
定相应的职业资格。

六、积极做好鉴定技术支持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面
向职业院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要及时向职业
院校提供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教材等有关信息,为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
定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额外收费;对特殊专业以及家庭困难
学生应减免鉴定费用。对于参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6号)所列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使学生能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积极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其顺利实
现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助急救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助急救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59号


吉林、安徽、江西、湖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给我国内陆九省十市医疗机构的133台急救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数量、型号、产地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照片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外国政府无偿援助急救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外国政府捐赠急救车辆地区分配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外国政府捐赠急救车辆地区分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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